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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10-21
劳动合同像一把法律“保护锁”保障双方利益,约束双方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入职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那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19岁的小徐毕业后入职了某二手车平台公司,入职20天后,小徐与其他员工一同参加了公司的团建活动,后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亡。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徐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俩,二人于2000年婚内生育一子小徐。2019年8月23日,某二手车平台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密云某山庄开展团建活动。活动中,小徐饮酒后曾独自离开团建的烧烤地点,被同事找回后又再次离开。8月29日,公司负责人报警称单位同事失联。当日,小徐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水身亡。
小徐父母称,2019年8月4日小徐入职该公司,第一个月工资为4000元,之后根据收车、卖车的情况提成。团建当天,儿子小徐身着工服参加的公司活动。虽然公司未与小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肯定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手车平台公司则辩称,徐某到公司仅为考察学习,该考察是公司与小徐的双向考察,考察结束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考察期间小徐不接受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约束,且徐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在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
原单位已于2019年8月1日对小徐做了社保减员,二手车平台公司虽称小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二手车平台虽称小徐在考察学习期间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受考勤制度约束,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
小徐和二手车平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再次
2019年8月23日小徐参加活动时身着该公司工服。根据证人证实,公司对小徐和其他员工的要求没有差异,因而认定小徐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最后
从小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其他员工均表述小徐为公司员工,且其中两位员工明确表述其为公司的实习评估师。最终,法院认定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决。
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权利主张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决定了员工是否有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年休假权利、缴纳社会保险等。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于短期用工的岗位人员或流动率高的岗位人员,在其报到后暂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安排学习适应,这种做法并不能规避自己的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虽未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徐自入职后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从事公司提供的实习评估师的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提示,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否则如发生工伤、工亡等需要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主张相关权利时,劳动者将耗用长时间的成本和精力,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权利保护极为不利。若公司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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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19岁的小徐毕业后入职了某二手车平台公司,入职20天后,小徐与其他员工一同参加了公司的团建活动,后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亡。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徐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俩,二人于2000年婚内生育一子小徐。2019年8月23日,某二手车平台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密云某山庄开展团建活动。活动中,小徐饮酒后曾独自离开团建的烧烤地点,被同事找回后又再次离开。8月29日,公司负责人报警称单位同事失联。当日,小徐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水身亡。
小徐父母称,2019年8月4日小徐入职该公司,第一个月工资为4000元,之后根据收车、卖车的情况提成。团建当天,儿子小徐身着工服参加的公司活动。虽然公司未与小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肯定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手车平台公司则辩称,徐某到公司仅为考察学习,该考察是公司与小徐的双向考察,考察结束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考察期间小徐不接受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约束,且徐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在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
原单位已于2019年8月1日对小徐做了社保减员,二手车平台公司虽称小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二手车平台虽称小徐在考察学习期间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受考勤制度约束,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
小徐和二手车平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再次
2019年8月23日小徐参加活动时身着该公司工服。根据证人证实,公司对小徐和其他员工的要求没有差异,因而认定小徐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最后
从小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其他员工均表述小徐为公司员工,且其中两位员工明确表述其为公司的实习评估师。最终,法院认定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决。
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权利主张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决定了员工是否有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年休假权利、缴纳社会保险等。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于短期用工的岗位人员或流动率高的岗位人员,在其报到后暂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安排学习适应,这种做法并不能规避自己的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虽未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徐自入职后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从事公司提供的实习评估师的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提示,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否则如发生工伤、工亡等需要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主张相关权利时,劳动者将耗用长时间的成本和精力,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权利保护极为不利。若公司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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