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1-05-13
值班和加班只相差了一个字,但是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报酬更是大不一样!你在值班还是加班?一起来区分以下!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值班”并不是法律概念,我国的劳动法对“值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也没有规定值班费等内容,值班费的有无需要根据事前协商,并参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加班”,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里,继续从事该工作。并且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并且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所以一般来说如果要求值班可能就是按天来算,而加班是按照小时来算。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贯彻落实不到位,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肆意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将“加班”称为“值班”。这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如果遇到加班费、值班费的纠纷,员工也可以通过保留加班通知、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收集有效证据,必要时进行维权。
成功案例
机构: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微信:PrideAndBrightLaw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广写字楼3411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18062600596
及时响应 高效沟通
回到顶部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
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1-05-13
值班和加班只相差了一个字,但是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报酬更是大不一样!你在值班还是加班?一起来区分以下!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值班”并不是法律概念,我国的劳动法对“值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也没有规定值班费等内容,值班费的有无需要根据事前协商,并参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加班”,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里,继续从事该工作。并且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并且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所以一般来说如果要求值班可能就是按天来算,而加班是按照小时来算。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贯彻落实不到位,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肆意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将“加班”称为“值班”。这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如果遇到加班费、值班费的纠纷,员工也可以通过保留加班通知、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收集有效证据,必要时进行维权。
想要制定解决方案?
联系地址:
总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商广场写字楼34楼
洪山分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群光中心写字楼27楼
深圳分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现代国际大厦3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
长沙分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层
版权©2023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鄂ICP备11012157号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