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21日,自疫情过后恢复值班以来,武汉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共接待投诉59件,其中违规收案收费共27件,占比46%。
武汉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在处理律师违规收费投诉案件中发现:部分律师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也由于律所对委托代理手续文本管理不善,律师违规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在各项投诉中占比最大,已成为我市律师行业中规范执业的顽疾。
1、当事人找到律师承办具体法律事务,由律师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辩护关系)后,根据律师要求,当事人直接将款项打至律师的私人账户,律师打白条,承诺以后开具正式发票。
2、律师对当事人的委托认为不能立即确定法律事务工作量时,先收一部分律师费用,并打白条,将款项缴入律师私人账户。
3、律师对涉及刑事案件,承诺当事人取保候审,或判缓刑、拘役等较轻刑种时,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收取远远超过规定收费的额度,并将款项打入私人账户(或律所账户)。当承诺轻判未兑现时,当事人要求退费。
4、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5、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6、向法律援助受益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援助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7、律师违规兼职,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1、追求利益最大化。律师私自收费既可逃税,也可免交律所的管理费,最主要原因是将当事人缴纳的律师费全部收入囊中。
2、哄骗当事人招揽业务。律师对某些案情复杂或自身业务水平达不到办案要求时,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先附加收费。
3、减收法律服务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同行。利用当事人减少诉讼负担的心理,由当事人承诺不索要正式收费发票压低法律服务费,从而获得案源。
律师承办案件及收费的程序是:所在律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服务费→律师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律所出具所函。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履行风险告知制度
建议律所要求本所律师承接案件时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收费办法、标准的相关规定及办案风险,严格按规定由律所统一收取服务费用。
2、严格执行收案收费审批制度
由律所指定专人负责收案审批工作,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由委托人向律所直接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由律所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不允许开收据)、出具所函,方能开始提供法律服务。
3、实行律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律师承接案件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时,按业务类型做好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或比例、付款方式等,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当事人结算,不允许承办案件的律师直接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切不可因为税收、律所收取管理费而默认承办案件律师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费用,这样的违法违规操作即使不开发票,也会成为投诉时的铁证。我会惩戒委员会发现违规收费的行为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4、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违规收案收费投诉举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收案的同时向委托人公布监督电话,请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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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21日,自疫情过后恢复值班以来,武汉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共接待投诉59件,其中违规收案收费共27件,占比46%。
武汉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在处理律师违规收费投诉案件中发现:部分律师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也由于律所对委托代理手续文本管理不善,律师违规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在各项投诉中占比最大,已成为我市律师行业中规范执业的顽疾。
1、当事人找到律师承办具体法律事务,由律师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辩护关系)后,根据律师要求,当事人直接将款项打至律师的私人账户,律师打白条,承诺以后开具正式发票。
2、律师对当事人的委托认为不能立即确定法律事务工作量时,先收一部分律师费用,并打白条,将款项缴入律师私人账户。
3、律师对涉及刑事案件,承诺当事人取保候审,或判缓刑、拘役等较轻刑种时,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收取远远超过规定收费的额度,并将款项打入私人账户(或律所账户)。当承诺轻判未兑现时,当事人要求退费。
4、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5、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6、向法律援助受益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援助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7、律师违规兼职,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1、追求利益最大化。律师私自收费既可逃税,也可免交律所的管理费,最主要原因是将当事人缴纳的律师费全部收入囊中。
2、哄骗当事人招揽业务。律师对某些案情复杂或自身业务水平达不到办案要求时,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先附加收费。
3、减收法律服务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同行。利用当事人减少诉讼负担的心理,由当事人承诺不索要正式收费发票压低法律服务费,从而获得案源。
律师承办案件及收费的程序是:所在律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服务费→律师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律所出具所函。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履行风险告知制度
建议律所要求本所律师承接案件时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收费办法、标准的相关规定及办案风险,严格按规定由律所统一收取服务费用。
2、严格执行收案收费审批制度
由律所指定专人负责收案审批工作,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由委托人向律所直接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由律所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不允许开收据)、出具所函,方能开始提供法律服务。
3、实行律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律师承接案件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时,按业务类型做好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或比例、付款方式等,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当事人结算,不允许承办案件的律师直接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切不可因为税收、律所收取管理费而默认承办案件律师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费用,这样的违法违规操作即使不开发票,也会成为投诉时的铁证。我会惩戒委员会发现违规收费的行为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4、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违规收案收费投诉举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收案的同时向委托人公布监督电话,请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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